民法典中胎兒是否能作為法定繼承
導讀:
民法典中胎兒能作為法定繼承,涉及遺產(chǎn)繼承相關內容時,胎兒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胎兒也應當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即為死體時,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便不再存在。
民法典中胎兒是能作為法定繼承的,民法典規(guī)定,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所以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胎兒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胎兒預留份】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繼承開始后,應當由先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2.繼承人通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zhí)行人之后,需要對繼承遺產(chǎn)進行相關的認定
3.依據(jù)《民法典》對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先選定遺產(chǎn)管理人,一般而言如果有遺囑的,那么遺囑執(zhí)行人就是遺產(chǎn)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chǎn)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chǎn)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chǎn)管理人。
4.最后是遺產(chǎn)的分割。
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遺囑繼承人放棄為繼承權的,改為法定繼承時,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沒有放棄法定繼承權的,可以繼承遺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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